公众讯息 离婚案件看似简单,实际上却包含了多个法律关系、多种诉,真正办好需要做大量的工作。笔者体会到,办理离婚案件要忌急躁,心态要舒缓,在法定审限内,要将效果放在第一位,效率放在第二位,采取多项措施审理离婚案件,促进社会和谐。
一是耐心听诉,拉近与当事人的距离。
学会耐心倾听也是办案的一种艺术和技巧。离婚当事人之所以到法院闹离婚,一般情况下都是夫妻感情发生了严重危机,矛盾难以调和,迫不得已而为之。他们一方或双方内心都有许多苦衷,有时往往难以通过诉状言表,他们见到承办法官后,一般都会把承办法官当作“离婚”或“不离婚”的“救命稻草”,会不由自主地把自己的苦衷一一向我们倾诉、表露,以引起我们的关注、同情和支持。由于当事人各自的婚姻经历不同、站的角度和出发点不同,他们诉说的内容长短不一、繁简不同,有时难免言辞偏激,或者事无巨细地讲述俩人从认识到结婚生孩子、何时发生感情危机等婚姻过程,甚至滔滔不绝地叙述家庭日常生活中鸡毛蒜皮的事,有的确实与诉讼关系不大,但无论如何都要平心静气地让他诉说完,让其一吐为快。并且在听的过程中,要聚精会神,全神贯注,尽量少插言,少打断,表情要凝重、严肃、认真。这样一方面可以在初次接触中了解一些案情,了解当事人的性格、脾气;另一方面通过耐心听讼,在无形中让当事人感到你是在关注他,他会从内心感受到你对他很尊重,会萌发一种对你的信赖感,会给他留下“可亲可近”的第一印象,便于我们做好下一步的工作。
二是察言观色,从言谈举止中了解当事人的内心世界。
由于离婚当事人性格的差异,有的粗犷直爽,有的细腻含蓄,每个人对夫妻感情及其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的态度不同,有的直接从面部表情可以表露出来,有的隐藏较深、含而不露。我们要运用一些心理学知识,从他们的言谈举止中挖掘出其真实情感,了解他们的真实意思。因此,每次聆听当事人的诉说,或与他们交谈,笔者都非常注意观察他们的举止表情、肢体语言,根据需要适时地用平缓、温和、可亲的言语插话,将话题引向深入,有时还要给予释法明理,解难答疑,目的就是要挖掘出他们内心深处对离婚的态度、感悟,从中进一步了解案情。如果案情吃透了,案件办理起来就会得心应手。
三是把好脉,对症下药,将案件办出最佳效果。
婚姻法规定离婚的法定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在实际操作中对这一标准把握的难度非常大,有相当一部分是由婚外情、第三者插足、家庭暴力等原因引起的,除家庭暴力较易举证外,其他很难让主张事实一方举证。在此情况下,只有通过听取当事人或者其亲属、同事、邻居的陈述、与当事人交谈等方式进行调查了解,才能在“剪不断,理还乱”的感情纠葛中理出头绪来,法官仍然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感情现状、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分析,找出问题症结,以便确定解决的思路和方向。
四是贯穿调解,维护家庭稳定。
离婚案件办理的主基调就是要柔性处理,贵在多做调解工作,并且要会做调解工作,这也符合我国政策和法律精神。多年来笔者一直恪守“宁拆十座庙,不拆一桩婚”这一谚语,将调解贯穿案件的全过程,通过多调解削弱当事人急于离婚的“刚”性,最终达到“多调少判,案结事了”的目的。在调解过程中,要带着感情去做工作,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责任,以理动人,以情感人,以法服人,捕捉最佳调解时机。
由于笔者受理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大多为农民,文化素质不高,有的还好钻“牛角尖”,引情入理地给他们做工作,他们比较容易接受,只有在必要的时候,才给以释法讲法,让他们权衡、选择。在调解时要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采取灵活的调解方法,有的案件需要借助外力,通过让当事人的亲属、朋友、基层干部等做工作,有时需要采取“背靠背”、“追根溯源”、“冷却钝化”等方法,或者融合使用,目的就是要尽一切力量和方法促成案件圆满了结。(讯息来源: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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