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全民讯(曹雅静)颜某购买一把土铳用于打猎,2014年2月18日,约蒋某、秦某(均已判刑)打猎,三人各自携带一把土铳及猎狗、火药、铁砂等,颜某驾驶其无号牌五菱之光面包车,从新田县县城到桂阳县塘市镇、流峰镇境内。在桂阳县流峰镇板桥乡畔塘村附近,三人用携带的土铳猎获三只野鸡。返回途中,三人正在猎捕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三人各自持有的土铳被查获,还在面包车上查获猎枪一支。颜某、蒋某、秦某三人均未取得狩猎证和持枪证。经鉴定,颜某持有的土铳为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具有杀伤力;猎获的三只野鸡均为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雉鸡。
桂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颜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具有杀伤力的枪支一支;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颜某的上述行为分别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在共同非法狩猎犯罪中,颜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缴纳罚金,有一定悔罪表现,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综上,对颜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8条第一款,第341条第二款,第52条,第53条,第67条第三款,第69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二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5条之规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一万元。 (讯息来源: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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