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全民讯(曹雅静)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敲诈勒索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3年年底,桂阳县荷叶镇来溪风电工程项目爆破施工过程中,刘某以石头落进本村村民的田地、来溪风电工程项目施工影响本村村民的祖坟风水等理由,多次到来溪风电工程13号、14号风机等施工现场及施工道路上阻工,强行拦停挖机等施工设备,并以继续阻工为要挟,要求调解费,分别于2013年11月6日、12月29日三次从工程项目负责人处敲诈现金共12 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桂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刘某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退赃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刘某预交罚金五千元,有一定悔罪表现,酌情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刘某具有以上情节,且均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结合湖南省桂阳县司法局对刘某的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对刘某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讯息来源: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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