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全民讯(曹雅静)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抢劫案,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且追缴其违法所得700元返还给被害人。
2010年10月30日,李某、江某、徐某及邓某(均已判刑)、王某(另案处理)等人一起商量,以卖废品为由将收废品的罗某骗到桂阳县工业园区勒索钱财。当晚,邓某按预谋乘其在桂阳县工业园YX钢构厂上班的机会偷出两捆铝材,藏匿于桂阳县工业园大门口马路边的草丛中。11月1日凌晨,邓某将罗某骗到桂阳县工业园门口马路边,把两捆铝合金放到罗某的三轮车上,然后立即离开。此时,躲藏在一旁的李某、江某、徐某、王某等人便冲上去将罗某抓住,以罗某到工业园盗窃为由将其挟持到城郊乡柏树村电站。几人用三轮摩托车上的绳子将罗某捆绑,进行殴打、威胁,搜走罗某随身挎包里的400余元现金及一张邮政储蓄银行卡。随后,继续殴打、威胁罗某,逼迫其说出该银行卡的密码。得到密码后,李某、王某赶到桂阳县城,用该邮政储蓄银行卡从自动取款机上取走3400元钱,后将所得赃款3800余元进行分赃,李某分得700余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桂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讯息来源: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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